学习国防法规 强化国防观念
——汤池中学207班《国防法》学习材料
《国防法》是国家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也是指导和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学习并掌握《国防法》,是我们巩固国防事业、抓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一、《国防法》的重大意义
学习《国防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国防法》?它是怎么出台的?它的地位作用是什么?
(一)《国防法》的概念
我们国家对国防概念的界定是:“国家领导武装力量和人民,为防备和抵御外来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保障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所谓《国防法》,就是将国防所涉及的内容,上升为国家意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国防法》的诞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不断加强国防建设,逐步建立起了强大的国防,有力地维护了民族独立、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社会稳定。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国防活动主要是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来规范和调整,没有形成法律。一直到1992年,国防法的立法工作才开始启动。历时五年多的反复修改审议,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大会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三)《国防法》的地位作用
颁布《国防法》的重大意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为指导和规范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国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它根据宪法制定,是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国防领域里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均要依据宪法和国防法制定。国防法确立了我国国防的性质、任务、建设目标以及一系列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其内容全面涵盖国防领域的各个方面。国防法不仅在我国国防法规体系居于“龙头法”地位,而且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为加快国防立法步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防法制奠定了基础。
第二,标志着我国国防建设在运行方式上实现了重大转变。在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防法明确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方面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等,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为充分发挥法律机制在国防建设中的规范、调节、保障和引导作用,促使国防建设更好地适应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的转变创造了条件,为实现以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国防事务为主逐步转变到依法管理为主的重大变革提供了依据,为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国防建设与经济建协调发展,建设强大的国防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三,有利于长期稳定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十分重视国防建设,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国防领导体制和国防政策。在新的形势下,通过制定国防法,把党和国家在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优良传统,用国家的基本法律加以确认,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公民一体遵行的行为规范,将有利于保证其长期稳定地贯彻落实。
第四,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国防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和平外交政策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国防的本质,这对干驳斥和反击敌对势力蓄意制造的所谓“中国威胁论”,树立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为国家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防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国防法》共有十二章、七十条。分别对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国防教育、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力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今天,我重点围绕与公民、组织和预备役官兵密切相关的章节内容,跟大家共同学习。
(一)关于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国防法对各级国家机构的职权分别进行了明确。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防法还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分别进行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地方各级的职权。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和拥军优属等工作。”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关于预备役部队的地位和职能,国防法也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二)关于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加强国防,应以教育为本,并靠法制保障,国防法在第七章四十条至四十三条专门进行了阐述。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大国和处于热点地区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战略利益和地区的安全,为了强国固本,都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其中,通过立法推动国防教育的发展,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已成为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美国为了推行其全球战略,早在1958年就制定了被美国舆论界称为“美国教育史上划时代文献”的《国防教育法》。俄罗斯为了振兴国防,在1998年制定了《兵役义务与服役法》,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的范围、内容、形式和组织实施都作了全面的规定。我国的《国防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第四十二条)。预备役部队的官兵大多编配在各个地方单位,都涵盖在国防法规定的范围中,我们更要带动和影响身边的人,向他们普及国防知识,让他们重视国防建设,以身作则地把国防教育贯彻到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中。
(三)关于国防动员。国防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国防动员体系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和我们预备役部队是息息相关的,去年新颁布的《国防动员法》其基本依据,全部来源于国防法第五章至第八章。国防法里所说的动员,其中就包括了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对战备物资的储备与征集,大的方面讲包括了国防科研生产、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国防资产等多个方面,这是人民武装力量动员的基础,是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提出的新要求。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四十四条) 。二是规定了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第四十五条)。该法还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八条)。这些规定为明确战备物资储备、加强后备兵员管理,解决好战时人员物资的动员征集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预备役部队在战时是要转服现役的,因此,平时的战备、战时的动员都是我们的重点工作,做好这方面工作,要依靠我们与地方相关单位、责任部门大力沟通协调,过全、过细地做好相关准备,确保战时或遇到突发情况,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时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四)关于公民、组织的国防权力和义务。国防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力以及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第五十条) 。本项条款使我们预备役部队进行编兵整组、战备训练、执行任务真正做到了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二是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力(第五十二至五十四条)。三是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第六十四条)。这几项规定,把保证军人、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与保障公民和组织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把我们预备役军人的特点都涵盖进去,把我们的权利与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更有利于将国防建设落到实处。
三、如何贯彻落实《国防法》
《孙子兵法》的第一句话就是“兵者,国之大事也。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这句话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国防的重要性。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没有巩固的国防,就不可能有民族的独立、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也不可能有和平发展的良好环境。但是,前段时间,我们在预备役官兵中搞了一次问卷调查,其中有30%的官兵不了解国防法,70%的官兵不清楚自己应承担的国防义务和权力。这说明,长期的和平环境使人们的国防意识逐渐在淡化,我们学习宣传国防法的力度还不够。因此,我们必须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进一步抓好国防法的学习和贯彻。
(一)深入学习宣传,树立全民国防观念。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植根于全体公民热爱祖国、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思想和行动。加强国防建设,不仅是军队的事情,也不是哪一个部门和单位的事情,是各国家机构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国防法颁布以后,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3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为全民参与国防教育提供了载体和平台。2006年 12月,国家又专门公布施行了《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对全民国防教育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国防教育、普法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活动,持久深入地宣传国防法,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国防法的基本内容和规定要求,增强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我们预备役部队的编兵单位和广大预备役官兵,要在学习宣传国防法方面走在全社会的前列,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履行国防义务,积极支持国防和预备役部队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法规意识,忠实履行国防义务。法规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和长期性。《国防法》将国防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就是要把党和国家在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优良传统,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上升为国家意志,长期稳定地贯彻实施,使国防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就是说,热爱祖国,巩固国防,不仅是我们的传统美德和价值取向,也是法律对我们的根本要求。国防法对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都作了明确要求,各级要像学习遵守《刑法》、《交通法》等与我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一样,去学习和遵守《国防法》。要守法必须先学法、懂法。要把学习国防法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突出出来,掌握基本内容,吃透精神实质,明确原则要求,依据国防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自觉履行好国防义务。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特别是领导机关,都要以《国防法》为依据,坚持依法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依法保护军事设施,依法维护国防资产安全,着力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对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监督检查,确保国防法规定的职责落到实处。
(三)牢记军人使命,积极支持部队建设。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解除思想武装,放松斗争警惕,淡忘国家安危,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大忌。学习贯彻好《国防法》,强化全民国防意识是形势所迫,使命所系。我们广大预备役官兵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保持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入到支持国防建设的实践中。一是要自觉学习,不断强化国防观念和国防意识。历史经验无数次谆谆告诫我们的:有国要有防,有国才有家;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我们要时刻用《国防法》武装头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思想上武装自己;二是要积极宣传和带动周围群众,克服和平麻痹思想。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聚万众之心,集各方之力。平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我们都是各个地方单位的骨干、中坚力量,要用一言一行带动身边群众、感染身边群众、教育身边群众,使他们认识到国防建设人人有责,国防建设就在他们的身边。三是积极参加军事训练,掌握保卫祖国的过硬本领。现代战争对预备役官兵的军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积极参加军事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军事常识和军事高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基本战斗动作,还要具备良好的体力、耐力和顽强的意志,锤炼勇敢顽强、不怕牺牲和连续作战的战斗作风。确保平时能够完成战备执勤和各种应急任务,战时能够配合部队作战和独立遂行战斗任务;四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和平劳动。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巩固国家政权、保持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的态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去圆满完成任务。平时我们在地方工作,要积极开展护村、护林、护路等活动,维护本地区、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在加入预备役后,要积极执行应急机动任务,以过硬的军政素质,应付各种突发事件;要积极参加重要目标守护,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做贡献。